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津外辦[2009]178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有關報送出訪報告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院因公出訪團組須在歸國后7個工作日內向國際交流中心報送出訪報告。
二、報告內容需包含以下幾點:
(一)出訪任務執行的情況。
(二)團組出入境時間。
(三)實際訪問行程與申報行程是否一致。
(四)團組成員所持證照是否已按時上繳。
(五)有無違反外事紀律現象。
(六)財務需列出收支情況
1.經費來源,主要分為財政預算、科研經費和外方承擔三項。
2.支出項目,主要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交通費等其他支出。
三、出訪報告需由團長送組團單位主要領導簽發后,連同團組因公證照一并送國際交流中心(外交、公務護照交市外辦集中保管,公務普通護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學院國際交流中心集中保管)。
四、出訪報告將作為各部門因公出國(境)團組的重要審查依據,對未按時間、未按規定報送出訪報告的部門與個人,將不再受理該部門與個人的因公出國(境)任務申請,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紀檢監察部門。對發現違反外事管理規定的因公出國(境)團組,紀檢監察機關將嚴肅追究團組負責人的責任。
國際交流中心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