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總工會,各局、集團公司工會,各有關單位工會,市總機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津工集團及所屬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基層工會財務管理,認真落實天津工會十七大確定的工作任務,鞏固工會經費管理使用集中專項整治成果,確保工會經費合理合規使用,市總工會根據各級工會意見、建議,對《天津市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暫行)》和《天津市總工會工會經費管理使用負面清單(試行)》進行修改和完善,經市總工會第十七屆委員會第三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并按照主席會議要求征求了有關部門和全總財務部意見?,F將修訂的《天津市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和《天津市工會系統經費管理使用負面清單(暫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天津市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等法律法規和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意見》、《關于改進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及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工會經費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切實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通知》、《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中華全國總工會財務部<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層工會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市委有關規定和要求,嚴格執行《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明確的“八不準”。要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要認真貫徹中央黨的群團工作會議精神,要進一步增強工會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要堅持工會經費為工會工作和職工群眾服務的方向,要加大工會經費面向基層、面向普通、面向弱勢、面向急難的投入力度,要多為職工群眾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讓工會經費真正惠及廣大職工群眾和工會會員,不斷提高基層工會組織的影響力、凝聚力、戰斗力,要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切實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
第三條 按照全總規定,工會預算一般分為五級管理,即:全總、市總、區總工會(局、集團公司工會)、鄉鎮街總工會、基層工會。本辦法適用于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建立的基層工會。
第四條 基層工會的經費收支管理,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遵紀守法原則?;鶎庸母黜椊涃M收支,必須嚴格遵守中央規定、財經法律法規、全總和市委要求,認真執行工會會計制度和市總相關規定。
(二)依法獲取原則?;鶎庸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依法獲取各項收入。
(三)經費獨立原則。基層工會要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設立獨立經費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四)預算管理原則?;鶎庸涃M各項收支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工會預算管理辦法》。
(五)服務職工原則?;鶎庸涃M使用要突出重點,優化支出結構,集中財力保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開展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六)勤儉節約原則?;鶎庸瀼刂醒雲栃泄澕s,反對浪費的要求,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則?;鶎庸涃M各項收支應接受職工和工會會員監督,定期公布賬目,依靠職工和工會會員管好、用好經費,實行民主管理。
(八)依法監督原則?;鶎庸涃M收支應當接受上級工會和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督,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二章 工會經費收入
第五條 基層工會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依法獲得各項經費收入。
第六條 基層工會的各項經費收入,包括: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依照全國總工會《關于收交工會會費的通知》(工發〔1978〕101號)的規定,“每月按本人工資收入的5‰向所在基層工會組織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基層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中按規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級工會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類補助款項。
(四)行政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取得所在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基層工會的補助款項。
(五)事業收入,是指基層工會獨立核算的所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收入。
(六)投資收益,是指基層工會依據相關規定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取得的資產盤盈、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七條 基層工會經費各項收入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實行全面預算管理。
第三章 工會經費支出
第八條 基層工會的工會經費全部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
第九條 基層工會經費支出范圍包括: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本性支出、事業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條 職工活動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產生的支出。
(一)職工教育支出。
1. 用于購置職工教育所需的教材資料、教學消耗用品。
2. 用于教師酬金,教師酬金按照市總工會《關于轉發〈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天津市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5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3. 用于工會為職工舉辦法律、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等。
4. 用于對取得優秀資格學員的獎勵,獎勵范圍不能超過參加培訓學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獎勵應遵循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的原則,獎勵標準應在培訓方案中明確,物質獎勵最高不得超過300元/人。
(二)文體活動支出。
1. 用于工會組織開展職工業余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等各類活動。
2. 用于舉辦慰問職工文藝演出,邀請演員的演出補助每場每人最高不超過500元。
3. 用于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服裝等購置、租賃、維修及活動場地租賃等;基層工會購置、租賃的設備、器材、用品、服裝等要妥善保管,使用時要避免物品損壞造成損失。
4. 用于文藝匯演、體育比賽、知識競賽等活動的獎勵費,各項活動要遵循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的原則,活動方案中要明確獎勵辦法、標準和等次,獎勵范圍不能超過參加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物質獎勵最高不得超過300元/人。同時,可以向未獲得獎項的參加人員發放少量的物品以資鼓勵,每次活動每人最高不超過100元,基層工會全年在開展同類活動時,對未獲得獎勵的參加人員發放少量的物品以資鼓勵累計每人不得超過500元。
5. 基層工會開展體育比賽聘請具有國家有關部門承認的裁判技術等級人員,每場每人裁判費最高不超過400元,聘請其他裁判人員每場每人裁判費最高不超過200元。
6. 基層工會開展各類比賽確因需要可以為參加人員購買最高不超過100元的服裝。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各類比賽可以按照上級工會要求或根據實際情況為參賽人員發放統一服裝,每人標準最高不超過500元。
7. 基層工會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各類比賽可以聘請教練進行指導,教練酬金為具有國家有關部門承認的教練等級人員,每天每人最高不超過400元,其他教練人員每天每人最高不超過200元。
8. 基層工會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各類比賽,組織參賽人員進行集中訓練,可以向參賽人員以現金形式發放訓練補助,每天每人最高不超過100元,每次比賽每人累計發放訓練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元。
9. 基層工會開展的各類活動一般不安排就餐,確因需要每天可為參加人員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標準不得超過60元/人,嚴禁以現金形式發放。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可以為參加人員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標準為早餐最高不超過20元/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過60元/人,嚴禁以現金形式發放。
10. 基層工會工作人員在組織開展本單位或上級工會各類活動過程中,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標準為早餐最高不超過20元/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過60元/人,如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就餐,可以以現金的形式對工作人員發放伙食補助費、夜餐費,每餐補助標準不得超過60元/人,每日最高補助不得超過140元/人。
11. 基層工會在組織開展各類比賽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為參賽人員在參賽期間購買保險。購買險種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12. 基層工會在組織全體會員觀賞電影(或發放電影券)、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購買當地公園年票、開展春游秋游等活動時先由會費列支,當會費不足時,可以用工會經費予以適當彌補,彌補部分不超過基層工會當年會費收入的三倍。
13. 基層工會在組織開展各類文體活動中,可以聘請輔導老師,輔導老師酬金每次每人最高不超過200元。
(三)宣傳活動支出。
1. 用于工會開展政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等宣傳活動。
2. 用于工會組織技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以及舉辦展覽、板報等所消耗的用品。
3. 用于工會組織的重大節日宣傳費。
4. 用于工會圖書館、閱覽室所需圖書、工會報刊以及資料費等。
5. 用于網絡宣傳和媒體融合的費用。
(四)其他活動支出。
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活動各項支出。
第十一條 維權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直接用于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
(一)勞動關系協調費用于推進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活動、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隊伍建設、開展勞動(集體)合同咨詢活動、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等在協調勞動關系爭議中發生的支出。
(二)勞動保護費用于基層工會開展職業安全知識宣傳、競賽等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維護職工安全健康權益所發生的支出。基層工會可以向全體職工發放防護極端惡劣天氣的物品,每年每人累計最高不超過100元。
(三)法律援助費用于基層工會向職工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發生的支出。
(四)困難職工幫扶費用于基層工會對困難職工提供資金和物質幫助等發生的支出。工會會員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學等原因致困的,基層工會應給予救助,基層工會在開展困難職工幫扶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全總、市總關于困難幫扶的規定和要求,嚴禁超標準、超范圍使用困難職工幫扶資金。
(五)送溫暖費用于基層工會向職工送溫暖發生的支出?;鶎庸陂_展送溫暖活動中要嚴格執行市總工會每年制定的關于冬季送溫暖、兩節慰問、暑期慰問等有關規定和要求?;鶎庸砂凑帐锌偣嘘P規定,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增加送溫暖內容,向同級黨組織報備后執行。
(六)其他維權支出用于基層工會發生的以上各項維權支出以外的維權支出。
第十二條 業務支出是指工會培訓工會干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
(一)用于開展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學習和培訓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等,講課酬金按照市總工會《關于轉發〈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天津市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5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用于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獎勵要遵循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的原則,物質獎勵每年最高不得超過800元/人,獎勵范圍由基層工會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相關規定,向同級黨組織報備后執行。
(三)用于基層工會對兼職工會干部發放的補貼,基層工會可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兼職工會干部工作補貼辦法,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后執行。
(四)用于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等活動。
1. 基層工會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等活動時可以對獲獎者給予獎勵,獎勵要遵循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的原則,活動方案中要明確獎勵辦法、標準和等次,獎勵范圍不能超過參加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物質獎勵最高不得超過300元/人。同時,可以向未獲得獎勵的參加人員發放少量的物品以資鼓勵,每次每人最高不超過100元,基層工會全年在開展同類活動時,對未獲得獎勵的參加人員發放少量的物品以資鼓勵累計每人不得超過500元。在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等活動時,可以聘請相關人員作為評委,對開展的活動進行評審,聘請本單位以外人員參加評審工作,每項每人評審費最高不超過1000元,聘請本單位人員參加評審工作,每項每人評審費最高不超過500元。
2. 基層工會在開展勞動競賽活動時,要按照《全國總工會、財政部、勞動部關于勞動競賽獎金列支渠道的通知》(總工發〔1994〕12號)的有關要求,做好勞動競賽的各項工作,積極爭取行政對工會開展勞動競賽的經費支持,同時,按照《通知》中獎勵的規定向行政爭取激勵政策和與之相對應的資金支持。
(五)用于工會工作會議的各項支出。
(六)用于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
(七)用于經審經費、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
第十三條 資本性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用于工會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
第十四條 事業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用于對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第十五條 其他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用于對外捐贈、贊助、固定資產盤虧損失及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工會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
(一)工會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的節日慰問品,“逢年過節”的年節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肮澣瘴繂柶贰痹瓌t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嚴禁發放現金和各種購物卡。發放標準必須控制在基層工會當年全部經費收入的50%以內,全年節日慰問品最高每人不得超過1000元,發放范圍為全體工會會員。有條件的基層工會可根據本單位實際,在堅持不超過當年全部經費收入的50%的前提下,報請同級黨組織同意后,適當提高全年節日慰問品發放標準,提高的標準必須控制在全年最高標準的20%以內。
(二)基層工會在工會會員結婚時,可給予一定的慰問品,慰問品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基層工會要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辦法和慰問標準。
(三)會員或直系親屬去世,基層工會可給予一定的慰問金,慰問范圍主要包括:會員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基層工會要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辦法和標準。
(四)會員本人或家庭因突發情況造成困難的,基層工會可以對會員給予補助,基層工會要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會員困難程度制定統一的困難補助辦法和標準。
(五)本單位離退休人員去世,工會可購買花圈(花籃)前往吊唁,購買花圈(花籃)標準最高不得超過600元。
(六)基層工會用工會經費給予工會會員過生日的慰問,可以為會員購買價值不超過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問品,也可向會員發放面值不超過300元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七)為體現工會組織的關懷,基層工會可以為當年退休的每位會員購買最高不超過1000元的紀念品,發放時間為會員正式退休當月。基層工會要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規定和標準,同時,嚴禁按職務、級別制定標準,嚴禁發放各種商業預付卡、購物卡、電子禮品卡、消費券等。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積極爭取所在單位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如所在單位提供的物質條件不足以保障基層工會開展工作,并在基層工會有經費結余的情況下,工會經費可以用于必要的公務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第四章 要 求
第十七條 基層工會應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切實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堅持工會經費為工會工作和職工群眾服務的方向,讓工會經費真正惠及職工群眾和工會會員。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全總《工會預算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工會經費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切實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通知》精神,要高度重視預決算工作,每年年初要圍繞市總工會和本地區(系統)確定的中心工作,認真研究和編制預算,并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各項預算開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開支集體研究決定,要依法組織職工開展民主管理,各項支出要做到年初有預算、實施有計劃、執行有方案,切實發揮監督作用,充分行使職代會等機構的日常監督權和審議決定權。凡涉及會員和職工切身利益的物質獎勵、職工福利等支出需集體研究制定具體標準,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
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要切實健全制度體系,規范財務行為,加強內部控制,做好會計核算工作,確保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二十條 基層工會要按照全總、市總關于勞動模范、先進人物的有關規定,做好勞動模范、先進人物的慰問、幫扶和療休養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上級工會要加強對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的監督檢查,對涉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法律法規和制度等行為,及時向基層工會同級黨組織進行反映,請基層工會同級黨組織按照組織程序依紀依規進行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向上級工會反饋。
第二十二條 基層工會不準將工會經費用于服務職工群眾和開展工會活動以外的開支。
(一)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購買各種商業預付卡、購物卡、電子禮品卡、消費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三)不準使用工會經費支付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五)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六)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市總工會2016年5月23日印發的《天津市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暫行)》(津工發〔2016〕12號)同時廢止。如本辦法與本地區(系統)黨組織制定的規定、要求不一致,請按照本地區(系統)黨組織制定的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區、局、集團公司工會可以根據本地區(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經同級黨組織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此辦法由天津市總工會財務資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附件:基層工會與單位行政方面有關費用劃分的法律、法規(摘錄)說明
附件
基層工會與單位行政方面有關費用劃分的法律、法規(摘錄)說明
在這次修訂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繼續摘錄了工會與行政有關費用劃分的相關規定,作為附件印發。
一、關于工會房屋、設備費用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45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2. 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建設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物資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妥善解決各級工會房屋、設備問題的通知》([79]財事字第426號工發總字[1979]162號):產業公司工會和基層工會及其所屬職工集體文化、福利事業所需房屋設備及其維修和水電取暖等費用,均由同級行政解決。
二、關于工會專職人員費用方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41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4. 全國總工會、財政部《關于〈工會法〉中有關工會經費問題的具體規定》(工總財字[1992]19號):工會脫產專職人員工資等列支問題。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支付工會委員會脫產專職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勞動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與所在單位行政管理人員有關經費的列支渠道相同。
5. 財政部《關于企業基層工會工作人員離、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開支問題的復函》([82]財企字第98號):關于企業基層工會工作人員的離、退休費及退職生活費開支問題,應與企業職工一樣,由企業行政方面負責支付,在營業外列支。
三、關于工會開展活動有關費用方面
6.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解決勞動保護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工廳生字[1986]21號):基層工會為搞好勞動保護工作所需費用,應在本單位的行政勞動保護經費中支付,不能在工會經費中開支。
7. 國家勞動總局《關于企業勞動保護宣傳教育經費開支問題的函》[(80)勞護字18號]:“凡企業開展勞動保護宣傳教育(包括裝備勞動保護教育室)所需經費,應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第四項規定,在企業勞動保護措施經費中開支”。
第四項的規定為:“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電影片等。舉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展覽會、設立陳列室、教育室等。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訓練及座談會、報告會等。建立與貫徹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研究與試驗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儀器等。”
8. 全國總工會財務部《關于職工代表大會的費用由誰擔負的通知》[工財字(1981)29號]: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是整個企業的工作,其開支費用應由企業負擔。
9.《全國總工會、財政部、勞動部關于勞動競賽獎金列支渠道的通知》(總工發[1994]12號):企業工會在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時,應與企業行政密切配合,企業行政應予支持,勞動競賽獎金從企業依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工資總額中支付,具體支付辦法由企業工會與行政商定。
四、關于職工教育、療休養活動費用方面
10. 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關于組織少數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短期休養活動經費開支問題的通知》(工發財字[1982]100號):組織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休養活動的往返路費、伙食補助費和床位費由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所在單位的企業基金或利潤留成中列支;活動費、公雜費由組織活動的工會負擔。
11. 財政部《關于企業職工療養費用開支的復函》([82]財企字100號):職工經批準到療養所療養的往返路費,屬于因工負傷的,全部由企業報銷;屬于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五十公里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則上由企業補助二分之一。職工在療養所療養期間的伙食費,可由企業適當給予補助,最多不得超過伙食費的二分之一,如因身體衰弱或經濟確實困難負擔不起伙食費的,可酌量提高其補助費,但不得超過伙食費的三分之二。
天津市工會系統經費管理使用負面清單(暫行)
一、工會經費使用方面
(一)用于為會員及職工開展活動方面。
1. 嚴禁職工活動超標準、超范圍發放獎勵。
2. 嚴禁違反規定亂設獎項。
3. 嚴禁以現金獎勵代替實物獎勵。
4. 嚴禁利用組織職工活動之機給工作人員、參加活動人員發放加班費等任何形式的現金補貼(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5. 嚴禁以工作需要為名給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發放通訊費、加班費、交通費、年終獎等任何形式的現金補貼或獎勵。
6. 嚴禁以購買或發放各類活動卡(健身卡、游泳卡、瑜伽卡等)的形式代替組織職工活動。
7. 嚴禁擅自提高標準、超范圍發放講課費、裁判費、評審費、教練費、訓練補助、演出補助、誤餐補助等。
8. 嚴禁違反《天津市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要求,擅自提高工會經費彌補會費資金不足的標準。
(二)用于維護職工權益方面。
1. 各級工會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慰問職工、困難補助、幫扶救助等制度,但必須堅持一視同仁的原則,禁止按職務、級別定標準。對于制定的制度要按照“三重一大”規定程序決策,并向同級黨組織報備后執行。
2. 使用中央和市級專項幫扶資金用于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助學救助的資金,嚴格按照《關于專項幫扶資金的實施細則》(津工發〔2015〕23號)有關規定執行,準確確定救助范圍和幫扶對象,確保困難救助對象在市總幫扶庫中,禁止擅自擴大范圍,提高標準。
(三)用于培訓、會議、公務接待方面。
1. 嚴禁擅自提高標準,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
2. 嚴禁擅自提高會議費、培訓費標準。
3. 嚴禁到風景名勝區、度假村舉辦培訓班或召開會議。
4. 嚴禁借會議、培訓、公務接待名義安排公款旅游。
5. 嚴禁借會議、培訓名義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6. 嚴禁借會議、培訓名義給參加會議(培訓)人員發放禮品、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
7. 嚴禁借會議、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
8. 嚴禁公務接待超標準、超范圍。
9. 嚴禁報銷與會議、培訓、公務接待無關的費用。
10. 嚴禁將會議、培訓、公務接待結余費用存在承辦單位形成“小金庫”。
11. 嚴禁以會議、培訓為名虛列支出,轉移、隱匿資金或向下級工會攤派、轉嫁支出。
(四)用于職工福利等方面。
1. 嚴禁擅自提高標準發放逢年過節慰問品。
2. 嚴禁以現金形式發放節日慰問品。
3. 嚴禁以現金形式發放生日蛋糕、電影券等。
4. 嚴禁在《天津市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允許范圍以外的節日發放節日慰問品、現金補貼等。
(五)工會經費其他使用方面。
1. 嚴禁用工會經費列支工會組織以外其他組織的費用,確需給予其他單位資金支持的情況,應按“三重一大”程序進行決策,并經同級黨組織同意后執行。
2. 嚴禁行政擠占工會經費。不得用工會經費給職工發放書報費、洗理費、防暑降溫費;不得用工會經費發放應由行政承擔的各項獎勵;不得用工會經費支付行政辦公場所有關費用;不得用工會經費支付職代會(區域、行業職代會工作除外)、職工體檢費、職工伙食費、職工食堂費用、職工喪葬費、離退休人員費用等應由行政列支的費用。
3. 嚴禁違反市總工會關于勞動模范、一線職工療休養相關規定和要求,擅自擴大療休養人員范圍或提高標準;嚴禁組織到文件規定以外的地點進行療休養。
4. 嚴禁用工會經費購買各種商業預付卡、購物卡、電子禮品卡、消費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5. 嚴禁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二、工會經費管理方面
1. 嚴禁工會財務不獨立核算;嚴禁將工會經費在行政掛賬。凡因特殊原因無獨立工會賬戶的,其工會經費一律由上一級工會代管。
2. 嚴禁工會經費列支非本級工會應支付的費用,如用本地區(系統)工會經費為機關本部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等。
3. 嚴禁無會計從業資格人員從事工會財務工作,嚴禁不相容職務兼容。
4. 嚴禁不按規定編制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工會經費收支預(決)算等各種報表。
5. 嚴禁無預算、超預算支出,嚴禁追加預算不履行相關程序。
6. 嚴禁工會經費收支預(決)算不經同級工會經審會審查。
7. 嚴禁出租、出借工會賬戶,嚴禁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8. 嚴禁違反“三重一大”規定,支出各項大額資金。
9. 嚴禁工會經費支出經濟事項與發票內容不符、使用虛假發票,發票無明細,支出無明細、無發放記錄或發放記錄無本人或代領人簽字,白條入賬等不規范財務行為。
10. 嚴禁違規出借工會經費或將工會經費劃撥給同級行政使用。
11. 嚴禁購置固定資產不入賬,固定資產不定期盤點,對于盤虧資產、報廢資產不及時進行處理,不編制、不登記固定資產臺賬。
三、工會經(會)費收繳方面
1. 嚴禁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不按照工資總額的2%計提或少提工會經費。
2. 嚴禁不將財政劃撥工會經費計入撥繳經費收入;嚴禁將應計入收入的經費在往來科目核算,形成“小金庫”。
3. 嚴禁下級工會不按照規定比例上繳工會經費。
4. 嚴禁不收或少收工會會員會費。
四、相關要求
1. 各級工會在嚴格遵守《負面清單》各項規定的前提下,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和全總的要求,按照市總工會和本地區(系統)確定的工作任務,在服務中心工作和職工群眾等方面,積極探索新的工作思路,敢于創新工作方法,竭誠為職工群眾服務,切實維護職工群眾權益,充分發揮工會作用,真正成為職工群眾信賴的“娘家人”。
2. 市總工會將根據工作需要不斷對《負面清單》進行修改和完善,確保工會經費合規有效使用。
3. 當《負面清單》與本地區(系統)黨組織制定的有關文件、制度、規定不一致時,以本地區(系統)黨組織制定的有關文件、制度、規定為準。
五、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市總工會2016年10月13日印發的《天津市總工會工會經費管理使用負面清單(試行)》(津工通〔2016〕44號)同時廢止。
六、此辦法由天津市總工會財務資產管理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