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義】
巡視是政治巡視,是對相關黨組織及領導干部進行的政治體檢,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是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的重要利器。一些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工作人員為了防止自己的腐敗行為或者失職瀆職行為被發現,想方設法干擾、阻撓巡視巡察工作順利開展,有的對巡視巡察組要求提供的有關情況,千方百計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有的對巡視巡察組要求提供的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文件材料,編造理由不提供,或者推諉、扯皮、拖延提供,或者避重就輕不提供關鍵、核心材料,甚至拒不提供;有的堵截干部群眾到巡視巡察組上訪,或者組織非正常集體訪,或者制造突發事件,或者對巡視干部進行誣告、恐嚇等。一些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拒不糾正存在問題或者不按要求進行整改,有的責任擔當不夠、對整改工作敷衍應付走過場;有的不敢較真碰硬,對巡視巡察反饋的問題和移交的線索久拖不辦、輕易查否;有的工作標準不高,避重就輕,整改不到位;等等。對此,黨章黨規黨紀作出了專門的禁止性規定。
【紀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8月18日)第五十五條規定,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2019年8月25日)第七條第(八)項規定,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領導巡視巡察工作不力,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走過場、不到位,該問責不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予以問責。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